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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厦门市无人机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市无人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iamen UAV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XU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厦门市从事无人机生产、研发的合法企业、单位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
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协会内各成员的共识,为行
业共同利益服务。整合优质资源,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不断完善业内技术标准,提高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
外的广泛合作,促进本市无人机行业发展,提升中国无人机行业在国际市场的总体竞争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厦门市北站商务运营中心内,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486号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无人机行业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促进无人机行业标准建设;加强会员单位间信息沟通、经验交流;

  (二)营造协会内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环境,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
发挥纽带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会员单位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提升会员单位在企业运营、研究开发、
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提升核心竞争能力;
  (四)积极开展各项交流活动,举办与行业相关的会展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厦门市无人机行业协会申请表》、提交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和法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协会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认可并支持技术与标准,致力于推动无人机产业发展;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协会商业秘密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
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并通报协
会所有成员,同时停止其一切协会的内部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出即可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个人社会信誉记录良好;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秘书长;会长、
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本协会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
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协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厦门市无人机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
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厦门市无人机行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
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
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协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
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 2 月 6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